学法网»题库首页 » B卷[中法网校] » 卷一 » 2011年司考冲刺 » 冲刺试题 » #21453 题目内容及评论
21453#
1997年,原告日本人五味在日本国横滨地方法院以日本日中物产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宇佐邦夫为在中国投资,设立大连发日海产食品有限公司,向五味借的15000万日元到期未还为由提起诉讼。1998年,该日本法院作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1999年,原告五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承认日本法院的判决、债权冻结命令及债权转让命令的法律效力,对大连发日海产食品有限公司中的被告的投资额给予执行的申请。我国法院承认日本法院的判决的效力的条件有哪些?
  • 我国无相反的判决
  • 承认日本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本题有 0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
1
0
本题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