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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道有1标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 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 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 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 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题有 7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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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赚钱ing 发表于 2017-2-20 17:01
恰巧。纽约是经常居所地,也是不动产所在地。
6 # 相逢应不识 发表于 2016-3-29 11:13
CD已涵盖所有,A有点多余,有点混淆视听,有可能选 了会被打错。
5 # xinglin1985 发表于 2014-8-11 09:00
同样一个题,给出的答案却不同。应该信哪个呢?
4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3 15:28
多处动产、不动产的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题中被继承人只有纽约和上海两处房产,而回国探亲不能认为其在上海长期居住,所以推定在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为纽约,如果采用主要财产所在地,显然也是纽约的多,所以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纽约法。
3 # 花瓶1234565 发表于 2013-8-8 18:23
在纽约州的财产中的1套公寓房也适用纽约州法律吗?这可是不动产
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28 11:27
旧法《民法通则》第149条明确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新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新法与《民法通则》第149条的不同之处是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新法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而民法通则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1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4-12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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