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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与林玉是大学同学,2000年双方在中国上海订婚,2001年林玉取得法国国籍,后二人于2002年3月在德国举行了合法婚礼,蜜月刚过,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林玉于2002年5月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院在认定二人婚姻关系的有效性时,不能适用下列哪些国家的法律?
  • 中国法律
  • 法国法律
  • 新西兰法律
  • 德国法律
  
本题有 1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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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赚钱ing 发表于 2017-2-20 13:53
婚姻有效性适用法院地法的话,风险很大。就等于前面无论用的什么法律,只要想认定婚姻无效,找个符合条件的法律,在那里起诉就行了。否定了结婚时所依据的法律的地位。但是不知道,婚姻的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一条还有效不?
17 # 赚钱ing 发表于 2017-2-20 13:38
法律适用法已经把民法通则好多法条架空了。
16 # haoranwy 发表于 2016-8-9 09:23
题目有问题
15 # SEAKING4068 发表于 2016-4-1 16:12
14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3 13:57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3 # summersoph 发表于 2014-4-1 21:37
题目有问题
12 # power001 发表于 2013-7-31 14:54
已经认定德国结婚有效,就适用德国发! 固BC错!
11 # power001 发表于 2013-7-31 14:52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 A是对的!
10 # 网络留香 发表于 2013-7-25 10:45
错题,没有答案!
9 # seroro_坏 发表于 2013-7-14 20:09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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