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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10日晨,一艘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突然,海面上刮起八级大风。此时,另一艘俄罗斯货船“列夫斯基号”迎面驶来,与“斯大林号”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夫斯基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受理此案的我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
  • 适用俄罗斯的法律
  • 适用中国法律
  • 适用碰撞地法律
  • 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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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哇哇哇呀 发表于 2017-8-30 22:58
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26 12:56
《海向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碰撞地法,但同一国籍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是例外。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3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3-28 21:14
B
2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1 21:25
又没仔细审题
1 # taoranrantao5 发表于 2010-5-5 20:20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普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原则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在题中所描述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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