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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的下列表述哪项不正确?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判决作出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 判决作出国法院已经给予被执行人充分的出庭应诉机会
  • 对同一讼争标的,我国法院求作出过判决,不论是否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
  
本题有 8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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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mercyliu 发表于 2016-2-23 20:39
m
7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3 13:58
D 对同一讼争标的,我国法院未作出过判决,也未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
6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5 19:31
D 对同一讼争标的,我国法院未作出过判决,也未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
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4 09:28
第二百六十七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对同一讼争标的,我国法院未作出过判决,也未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
4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4-16 16:35
D
3 # zhangzhi1 发表于 2012-2-15 21:07
“D.对同一讼争标的,我国法院求作出过判决,不论是否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编出这样让人费解的句子,又含有错别字,我们确实不易答对。
请编辑者负起责任来,要知道,我们是交了费用的。
2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2 17:18
第二百六十七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1 # julia0801 发表于 2010-7-12 16:0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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