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由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
- 甲、乙双方可以共同委托某丙指定3名仲裁员
- 仲裁庭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公开审理
- 甲在乙拒绝履行裁决书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应“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开庭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若当事人“双方”协议要求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当事人应“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开庭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若当事人“双方”协议要求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而不能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可能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中立性。
我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双方有权经过一致同意提请国际仲裁机构或第三国常设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应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开庭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若当事人双方协议要求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我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