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一 » 2011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2114 题目内容及评论
22114#
[11司考真题卷一第78题]: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 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 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 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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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26 15:56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通过网络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4 # 双文 发表于 2013-5-27 14:28
其他侵权法律适用最好也写上!
3 # 巴特勒船长 发表于 2012-9-16 22:28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2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9-1 14:12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内容”,也都是中国法
1 # xfdove 发表于 2012-7-28 12:41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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