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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5#
[11司考真题卷一第37题]: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 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 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本题有 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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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wwz1108 发表于 2014-7-31 2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七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6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26 10:28
台湾申请人想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 # wscxplb 发表于 2013-8-18 21:35
涉港的可以同时向2个内地法院申请执行,但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总额;涉澳的不能
degress01 2012年08月31日 20:12:52
xfdove 2012年07月28日 01:19:13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如果是港澳,不得同时向2个大陆法院申请执行;
4 # FALL敏 发表于 2012-9-20 11:17
怎么2011三大本上说的是1年
3 # caiwenting 发表于 2012-9-17 08:26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2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8-31 20:12
xfdove 2012年07月28日 01:19:13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如果是港澳,不得同时向2个大陆法院申请执行;
1 # xfdove 发表于 2012-7-28 01:19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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