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法的本体 » 法理学 » #222 题目内容及评论
222#
民甲将一座私有房屋买给公民乙,甲和乙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从法律行为的种类上看,甲和乙的行为属于下列什么法律行为?
  • 要式法律行为
  • 具体法律行为
  • 多方法律行为
  • 非要式法律行为
  
本题有 1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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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4-1-17 11:20
甲、己的买卖房屋需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应属要式法律行为。他们的行为只针对他们自己适用,是具体法律行为,而他们双方到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法律关系主体已经超过两个。
12 # 月影流年 发表于 2013-1-31 15:46
lawerhero 2012年08月05日 14:28:44
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
题干只体现了一个法律行为,即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是一个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
咋会变成参与主体的个数决定法律行为的双方还是多方了?
1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5 14:28
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多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不是看主体的是否超过两个人,而是看主体的意志是否相同。
10 # mqx 发表于 2012-2-20 23:11
lam132 2011年06月30日 14:51:46
junwuque 2009年02月02日 13:13:05
而他们双方到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法律关系主体已经超过两个.
但是题干只问甲乙之...
就算到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法律主体也是两个:行政机关一方,行政相对人作为另一方...
9 # lam132 发表于 2011-6-30 14:51
junwuque 2009年02月02日 13:13:05
而他们双方到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法律关系主体已经超过两个.
但是题干只问甲乙之...
就算到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法律主体也是两个:行政机关一方,行政相对人作为另一方。
哪里来的多方?
8 # luyaohua 发表于 2010-11-25 16:54
我也认为是双方法律关系。。。。
7 # freelykilin 发表于 2010-11-14 21:05
liyizhi0421 2009年10月30日 01:29:58
我认为本题有误。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登记,批准等,而登...
如你所说,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行为的必要形式.但题干在提问问题前,说了"甲和乙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然后,接着问甲和乙的行为.........所问的甲和乙的行为包含了"甲和乙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的行为.这样理解,还有什么问题吗?
6 # freelykilin 发表于 2010-11-14 21:00
junwuque 2009年02月02日 13:13:05
而他们双方到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法律关系主体已经超过两个.
但是题干只问甲乙之...

甲要求房管部门将房主改成乙,则甲与房管部门之间是申请改变房主与房管部门同意改变,甲和房管部门之间有行政法律关西;

乙基于与甲达成的合意,要求房管部门将原来甲是房主的房子改成乙的,房管部门经审查同意,乙和房管部门之间有行政法律关系,

甲和乙之间买卖房屋合同行为,则属于甲乙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此,甲和乙的行为是不是多方法律行为?
5 # liyizhi0421 发表于 2009-10-30 01:29
我认为本题有误。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登记,批准等,而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行为的必要形式,这种行为本身是不需要登记就能生效的,需要登记的所有权的转移,即房屋的交付,就是说如果合同有效果,就算房屋没有经过登记交付,合同一样有效。
4 # ziyou365 发表于 2009-8-3 21:50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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