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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8#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些机关可以成为本案的复议机关?[11年司考真题卷二第84题]
  • 乙区公安分局
  • 乙区政府
  • 甲市公安局
  • 甲市政府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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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9 21:21
并非5+1的情形,复议机关有2个,同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但乡政府只能被管,不能管别人,只能县政府当复议机关。
3 # beautystar 发表于 2014-9-19 12:45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27 15:17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排除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在即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排除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 # degress 发表于 2012-4-1 15:29
(本题改为“处以1000元罚款”,答案还是AB;幅度越权=有权)
种类越权=无权;幅度越权=有权; ......《行诉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第三款在《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条例》中没有对应的条款。
......此后,经过学者的定义和司法考试试题的轮番轰炸,“幅度越权告机构,种类越权告机关”就变成了一个原则,碰到相关问题就这么操作,而《行诉法解释》的这两款反而渐渐没人提了......按照现在通行的解释,“幅度越权告机构,种类越权告机关”不仅适用于行政诉讼,而且适用于行政复议,然而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面说过,《复议条例》的第十四条对应的是《行诉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也就是“种类越权”的内容复议中也有;但是《行诉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却找不到《复议条例》中的对应条款,也就是说复议中没有“幅度越权”的规定。但是没有幅度越权,种类越权自然无从谈起,实际上复议中并没有“幅度越权告机构,种类越权告机关”这样的严格规定。但是现在所有能找到的解释论证都把种类越权和幅度越权的划分使用在了行政复议中,尽管于法无据,但已成了通说,所以“幅度越权告机构,种类越权告机关”就变成了畅通于复议和诉讼中的共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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