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1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2210 题目内容及评论
22210#
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余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在后者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县规划局向法院提交县政府批准和保存的余某房屋所在中心村规划布局图的复印件一张,余某提交了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证明其房屋已破旧不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1年司考真题卷二第82题]
  • 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县政府的印章
  • 余某提交的录像应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
  • 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 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
  
本题有 2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53
41
12
详细评论内容
28 # cxf5019 发表于 2016-5-24 09:59
新法abcd
27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9 21:16
复议维持,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即复议维持,共同告、共同审、共同判。
26 # 苍狼大帝2015 发表于 2015-6-26 21:18
本题答案ABCD,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为的,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25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14 10:45
C项是应当判决驳回
24 # eland 发表于 2013-8-12 16:44
C不对 应该是维持判决
23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2 16:31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22 # costner0520 发表于 2013-2-20 10:14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当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不能或不适宜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因此,若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则直接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即可,不必再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
21 # iamolif 发表于 2012-9-13 11:08
不予批准答复 不等于 不予答复!怎么就不作为了呢?
20 # 脚踏实地603 发表于 2012-9-12 22:44
不予批准答复,如果理解成规划局是不作为,那么应该表达成“不予答复”,而不下批准二字。所以不予批准答复我只能理解成规划局已答复但不予批准,而如此理解,C项择不恰当,应该是维持,而非驳回。
19 # klcuj 发表于 2012-9-5 11:23
lam132 2012年08月12日 17:08:02
yang485 2012年06月26日 14:43:11
A: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县政府的印章。为何不盖本单位印章,而需加盖县政...
同问

因为由县政府保管,盖的是保管部门的章,要与保管部门的原件相核对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