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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和外国法院相互委托进行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 代为送达文书
  • 代为调查取证
  • 代为聘请诉讼代理人
  • 代为进行法律咨询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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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5 16:29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送、取。
5 # 杜超吉 发表于 2012-9-19 17:52
lawerhero 2012年09月03日 11:44:2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
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3 11:4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3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5-28 09:58
26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2 # rayxray 发表于 2011-3-19 20:55
qi其他诉讼行为有哪些
1 # julia0801 发表于 2010-7-12 18:06
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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