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 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 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 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进行处罚。但其犯罪行为本质上仍然是对银行贷...
2009<洗钱(销赃)解释>第4条...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即可);洗钱罪的上游罪“行”是“行为”,不是“罪名”;同“14岁的8种罪:烧杀淫掠+伤贩爆投”行为;
洗钱罪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但是2009洗钱解释4条3款:以犯罪行为来定上游的罪,不管“上游罪的最终罪名”;
洗钱罪的上游罪“行”是“行为”,不是“罪名”;同“14岁的8种罪:烧杀淫掠+伤贩爆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