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我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
- 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我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向第三国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
- 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我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向我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
- 被正式指派的特派员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我国境内调取证据
出于对司法主权的考虑,中国只承认在中国内的代为取证,领事取证两种方式。
出于对司法主权的考虑,中国只承认在中国内的代为取证,领事取证两种方式。
出于对司法主权的考虑,中国只承认在中国内的代为取证,领事取证两种方式。
其余保留
该公约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
第十六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略),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亦可以向他执行职务地所在国或第三国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
第十七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略),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被正式指派的特派员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一缔约国境内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另一缔约国法院中正在进行的诉讼。
根据我国的声明,不适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小结:
中国只承认: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
其余保留
中国只承认: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
其余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