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 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 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 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购买后,其转让金就可为甲的出资
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则其已经在出资的股权上设定了权利负担,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若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会导致甲无法将股权转给天际公司,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购买后,其转让金就可为甲的出资
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购买后,其转让金就可为甲的出资
D项太迂腐,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甲就把股权卖给他得了,卖股的钱再出资给《天际浩劫》就行了,反正都是出资;
只不过不符合题目说的“股权出资”,而是“以卖股权的卖股款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