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委托乙公司拍摄艺术照,并未约定着作权的归属,则着作权属于受托人乙公司。丁男未经乙公司同意,擅自对照片进行篡改歪曲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着作权。
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甲女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受到了侵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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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
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