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1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2326 题目内容及评论
22326#
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1年司考真题卷三第66题]
  • 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
  • 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着作权
  • 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
  • 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题有 9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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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baoxiaoan 发表于 2013-9-6 17:14
b
甲女委托乙公司拍摄艺术照,并未约定着作权的归属,则着作权属于受托人乙公司。丁男未经乙公司同意,擅自对照片进行篡改歪曲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着作权。
8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14 11:27
乙的行为导致甲女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甲的名誉权的侵害
7 # costner0520 发表于 2013-2-26 10:19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6 # dj200588 发表于 2012-8-29 22:56
人格权同属于人身权的一部分 ,因为人身损是可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所以侵犯人格权是可以取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5 # 乖T宝宝 发表于 2012-7-26 16:31
甲女委托乙公司拍摄艺术照,并未约定着作权的归属,则着作权属于受托人乙公司。丁男未经乙公司同意,擅自对照片进行篡改歪曲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着作权。
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甲女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受到了侵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 # 情势变更 发表于 2012-7-19 21:22
用了个头也侵犯著作权了。。。一时想不开。
3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7-16 15:04
A,B,D ×
2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7-3 16:11
A,D ×
1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6-15 08:18
拓展:原理同2011-24,丙网站(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意删除的,不侵权;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
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才)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
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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