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1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2327 题目内容及评论
22327#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1年司考真题卷三第65题]
  • 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 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 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 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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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烂梨子苹果 发表于 2015-6-27 22:13
跟2010年的题好像
3 # guangming2013 发表于 2013-7-15 16:22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 # ee4412 发表于 2012-8-3 15:08
其他法定继承人无权再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1 # js429 发表于 2012-6-30 12:17
处分一词有歧义,可以理解为张某死亡后,将房产有偿给李某,对于处分房产的价钱可以法宝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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