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 起诉时未向受理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专利书面评价报告
- 将仅在说明书中表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举证期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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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力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出题人就是这样,各玩各的。
不过,搞清楚了法条冲突。
2010专利解释第1条优于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
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010专利解释第1条 可以举证期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