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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得采用的送达方式?
  • 外交途径送达
  • 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 邮寄直接送达
  • 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接通过我国司法人员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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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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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ulia0801 发表于 2010-7-12 17:48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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