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本法保护。该国与我国共同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因此,该国国民创作的作品受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且不论是否发表,均受《着作权法》的保护。根据《着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构成要件之一是“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从而被他人所感知。“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还属于意识上的东西,并不能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不属于《着作权法》中说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