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六章 共同犯罪 » 刑法 » #2236 题目内容及评论
2236#
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赵某的行为:
  • 不构成犯罪
  • 属于意外事件
  • 应当从重处罚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题有 19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231
28
10
详细评论内容
19 # 法学初手 发表于 2018-6-24 17:51
hyde145632 2012-7-6 23:53
李某的入室行为能够认定为杀人的着手,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无法实施,构成未遂,不论共...
不同意你的说法,他潜入行为只是预备,杀人行为的着手是产生现实危险,本案中王某都不在家,行为人都没见着王某,更不可能对王某有什么危险,不属于着手
18 # 法学初手 发表于 2018-6-24 17:48
guangzaig 2014-8-6 00:05
根据新理论以及共犯从属性,29条第2款应理解为“被教唆的(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了犯...
完全同意你的说法,强烈建议题库多出些观点类的开放性题目,多加些“如果认为”,“如果承认”等等的观点类题,起码做起来不至于有太大争议
17 # 毕业狗的奋斗史 发表于 2017-7-12 10:45
16 # 中华小子 发表于 2015-6-28 01:25
赞同!
hyde145632 2012-7-6 23:53
李某的入室行为能够认定为杀人的着手,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无法实施,构成未遂,不论共...
15 # 既白 发表于 2015-3-16 17:12
guangzaig 2014-8-6 00:05
根据新理论以及共犯从属性,29条第2款应理解为“被教唆的(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了犯...
14 # kindsir 发表于 2014-8-28 20:57
着手犯杀人暃 意料之外原因变成犯罪预备 也就是未遂 故教唆未遂
13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6 00:05
根据新理论以及共犯从属性,29条第2款应理解为“被教唆的(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没有达到既遂的程度,只是未遂或者中止,可以从宽处罚”。本题中,潜入王家是犯罪预备,并没有着手,教唆行为没有成功,不构成犯罪。
12 # susuamao 发表于 2014-7-12 17:47
Rita575 <span title="2014-7-5 12:43">7&nbsp;天前</span>
根据新理论以及共犯从属性,29条第2款应理解为“被教唆的(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了犯...
11 # Rita575 发表于 2014-7-5 12:43
根据新理论以及共犯从属性,29条第2款应理解为“被教唆的(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没有达到既遂的程度,只是未遂或者中止,可以从宽处罚”。本题中,潜入王家是犯罪预备,并没有着手,教唆行为没有成功,不构成犯罪。
10 # dgsuwei 发表于 2014-6-30 22:44
感觉刑法29条第2款的规定就是为这种情况设计的。
应该将原条文“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改成“如果被教唆的人所犯的不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样和新理论就吻合了。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