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入室行为能够认定为杀人的着手,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无法实施,构成未遂,不论共...
根据新理论以及共犯从属性,29条第2款应理解为“被教唆的(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了犯...
李某的入室行为能够认定为杀人的着手,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无法实施,构成未遂,不论共...
根据新理论以及共犯从属性,29条第2款应理解为“被教唆的(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了犯...
根据新理论以及共犯从属性,29条第2款应理解为“被教唆的(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了犯...
应该将原条文“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改成“如果被教唆的人所犯的不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样和新理论就吻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