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1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2365 题目内容及评论
22365#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1年司考真题卷三第29题]
  • 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 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 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本题有 7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85
22
13
详细评论内容
7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3 18:59
合伙人可以用实物的使用权出资
6 # pengcaiyan 发表于 2013-10-18 11:30
粗心大意,使用权看成所有权了
5 # feilaifeiwang 发表于 2013-8-15 21:55
“房屋的使用权”难道可以作为出资?应该是“土地的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才可以出资吧,求解
4 # hou10918 发表于 2013-1-10 12:21
白家小墨 2012年09月04日 09:52:56
普通合伙不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
3 # 白家小墨 发表于 2012-9-4 09:52
普通合伙不可以劳务出资
2 # hk800879 发表于 2012-8-16 18:45
有登记生效这一说吗
1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7-3 14:28
D ×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