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 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 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保函的行为成立保证,而不是债务承担,丙公司不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总的原则,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
成立担保,而非并存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总的原则,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
成立担保,而非并存债务承担。
保证不是应该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么?
同疑惑这个问题,只有特定债权作担保可以吗?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
回头来看,确实是我弄错了,丙只是提供担保,同时又是一个次债务人,既可以要求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