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项,错误。父母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的职责。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法律规定只有在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时候才可使用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人身,更应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显然,本案中甲乙的父母处分甲的肾并非为了甲的利益,而是为了乙的利益。因此其父母在甲生前,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C项,错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如果甲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作出在他死后不捐器官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以沉默的方式作出在其死后同意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因为《条例》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如果他在生前沉默,我们可以推定为,甲授权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在他死后共同表示同意捐献其器官)。但本案中,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不能作出不捐献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以沉默的方式作出授权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同意捐献其器官的表示。那么,甲既没有明确表示不捐献器官,也没有表示授权其父母捐献器官。因此,其父母无权在他死后捐献他的器官。其父母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处分其器官(也可以称为尸体吧,保护尸体的完整性,保护死者的尊严,是普遍的善良风俗吗?),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其父母在甲死后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D项,正确,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见C项分析。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应该选C
无效的合同三种情况:效力待定未被追认;可撤销的被撤销;无效的内容(内容违法)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A项,错误。甲是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