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如果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1、不用承担保证或者清偿责任
2、没有30日和45日的通知,因为不用通知债权人过来要求担保或者清偿
3、两个“50”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分立前的“100”块(注意一定是分立前)就债权清偿达到协议
以上出自张海峡授课思维
分立:10日内通知,30日内公告
B——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OR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C——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立:10日内通知,30日内公告
分立:10日内通知,30日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