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法的本体 » 法理学 » #227 题目内容及评论
227#
公民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 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法人的行为能力则是有限的
  •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同时存在,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则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 法人不能享有公民的某些权利能力
  • 公民可以具有法人所有的权利能力
  
本题有 1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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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司考必过yeah 发表于 2014-9-12 01:28
为什么我学的是法人根本没有行为能力的分类呢
1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5-27 15:03
公民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同时存在,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则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人的一些权利能力具有独享性,公民不能具有法人所有的权利能力。
11 # yuqian5188 发表于 2014-1-23 15:0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因各个法人目的事业不同而不同。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进,从民法通则到后来公布的公司法等法律,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容忍,也在逐渐放宽。

  1.始期与终期。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在我国,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之时是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的日期;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之时,是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应是法人清算完结登记注销之日,所以,对“终止”不应理解为法人停止活动之日。法人在终止时,若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必须经过清算,否则不能消灭。据此,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为法人的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的规定,该项限制有被淡化的倾向。即只要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人的目的事业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项,而不是核准经营的事项。
10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4-1-16 23:07
法人不能享有公民的某些权利能力,公民也不能享有法人的某些权利能力。
9 # 满树伟 发表于 2013-2-18 00:10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因各个法人目的事业不同而不同。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进,从民法通则到后来公布的公司法等法律,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容忍,也在逐渐放宽。

  1.始期与终期。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在我国,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之时是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的日期;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之时,是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应是法人清算完结登记注销之日,所以,对“终止”不应理解为法人停止活动之日。法人在终止时,若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必须经过清算,否则不能消灭。据此,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为法人的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的规定,该项限制有被淡化的倾向。即只要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人的目的事业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项,而不是核准经营的事项。
8 # 清风渐徐吹散 发表于 2013-2-3 17:43
答案有问题。 题目是 “行为”能力的区别,C 法人不能享有公民的某些权利能力 ,这是“行为”能力的区别?这是权利能力的区别! 哦,你说抠字就抠字,你说通说就通说?出题的你怎么那么会自圆其说?
7 # 易law 发表于 2012-12-6 09:47
关于D项为什么不举例说明呢?
6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5 14:50
法人的行为能力则是有限的是指经营范围所决定的。
既是通说,姑且记下。
5 # 梅花九朵 发表于 2012-4-11 11:50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什么不是同时存在同时消灭的呢?
4 # hxy430160 发表于 2012-4-10 11:36
公民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定同时存在,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是同时产生、消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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