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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会碰到依据我国法律中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况。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查明?
  • 由当事人提供
  •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 由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提供
  • 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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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5 15:56
(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4 # 无敌猫咪旋风腿 发表于 2013-9-3 12:30
由当事人提供的话,还是法院查明吗,那不就是当事人查明了,
3 # chen021 发表于 2013-6-7 19:47
法律适用法15条 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 行政机关进行查明
2 # 东来西去 发表于 2013-5-23 22:59
听杨帆录音和看此题,B选项只限于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可三大本却是不管是我国还是外国,都是使领馆,是新法改了吗?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4 09:5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依冲突规范的指引所援引准据法,当事人并不负有提供义务。法院负有义务查明。
若当事人意思自治而选择国外法或者国际条约,当事人负有提供义务,法院没有义务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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