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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检察院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 代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 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 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
  • 判决、裁定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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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oxford1985 发表于 2017-8-17 16:15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中没有判决裁定的相互承认与执行,这一点与民事诉讼不同。
4 # 人生若是如初见 发表于 2016-2-14 10:37
学习了基本原则这一章不够用啊?
3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8 14:02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中没有判决裁定的相互承认与执行,这一点与民事诉讼不同。
2 # 墨小朵 发表于 2014-7-4 21:47
讲义上说,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和裁定等内容。
难道错了?
1 # 304449739 发表于 2013-7-12 14:37
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办理引渡案件,按照国一家关于引渡的法律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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