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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对夫妇在中国有住所,后取得美国国籍,现在我国法院要求离婚,则我国法院:( )。
  • 可以受理
  • 不应受理
  • 若受理应适用中国法
  • 若受理应适用美国法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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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4 10:08
《民诉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只要涉外离婚案件的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同时,对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的,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民通》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2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7-26 19:36
只要涉及离婚案件的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1 # julia0801 发表于 2010-7-12 16:39
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也是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此外,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则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我国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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