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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造纸厂为引进设备,于2001年2月20日以全套木浆纸生产设备作抵押,向市农业银行贷款300万元,还款期限为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01年8月7日,造纸厂为筹备周转资金,又以全套木浆纸生产设备作抵押,向A投资公司贷款100万元,但双方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01年10月11日,造纸厂再次以木浆纸生产设备作抵押,向市中国银行贷款200万元,以翻新厂房。在中国银行的要求下,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市农业银行得知造纸厂又连续在抵押物上设定两次抵押后,认为造纸厂未征得自己同意擅自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重抵押,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抵押权,遂诉请法院确认后续抵押权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投资公司的抵押权无效,农业银行就木浆纸生产设备优先于中国银行受偿
  • 投资公司的抵押权无效,农业银行与中国银行就木浆纸生产设备按债权比例受偿
  • 投资公司的抵押权有效,农业银行、投资公司与中国银行三者的受偿顺序为:农业银行、投资公司、中国银行
  • 投资公司的抵押权有效,农业银行、投资公司与中国银行三者的受偿顺序为: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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