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题出得真绝,A,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个“董事长”,一个“董事会”,搞死人,掉坑...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公司总和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比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这题出得真绝,A,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个“董事长”,一个“董事会”,搞死人,掉坑...
一个“董事长”,一个“董事会”,搞死人,掉坑了!
我记得监事好像一个就可以提起临时股东会议吧、
董事长-董事会,默念一百遍!董事长-董事会,默念一百遍!董事长-董事会,默念一百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