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乙公司在河北和广东均有财产的,则甲公司可分别向两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
- 若乙公司在广东和香港均有财产的,如果在一地法院执行后不足以偿还其债务的,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 若乙公司在广东和香港均有财产,则甲公司可以同时向两地的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 若该裁决是在香港回归后到本安排生效前因故未能申请执行的,则乙公司应在安排生效后1年内提出申请
- 若乙公司在河北和广东均有财产的,则甲公司可分别向两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
- 若乙公司在广东和香港均有财产的,如果在一地法院执行后不足以偿还其债务的,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 若乙公司在广东和香港均有财产,则甲公司可以同时向两地的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 若该裁决是在香港回归后到本安排生效前因故未能申请执行的,则乙公司应在安排生效后1年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