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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IF(神户),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向日本甲银行申请开立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甲银行开立后寄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通知甲公司,甲公司拿到信用证后开始装船并取得提单,同时开出汇票、发票等单据。随后,甲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议付,深圳分行审查后办理了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甲银行要求偿付,甲银行核对无误后偿付中行深圳分行,并通知乙公司付款赎单。就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深圳分行在审单时应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应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也应当一致
  • 若该信用证经丙公司提供保证,则一旦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丙公司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内容的真实性等概不负责
  • 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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