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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三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关于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 只有李四、王五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 张三可以获取经审计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
  • 如果张三死亡,张三的继承人可以直接取得合伙人资格
  • 张三不得将自有房屋出售给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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