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民法 » #2359 题目内容及评论
2359#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 甲要求乙归还5000元借款,乙声称根本没有借钱予以拒绝,乙在行使抗辩权
  • 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 甲通知乙,声称双方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合同,甲在行使形成权
  
本题有 9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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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lusheng1945 发表于 2019-6-27 09:53
债权请求权,或者说请求权,加上债权二字是为了与物权请求权相区别,但是从权利分类的总体结构上说,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与绝对权相对应。从这个上级分类上更能发现请求权的特性。
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这个所谓的排他性是与绝对权的特性分不开的,绝对权是一种独占的权利,例如所有权,人格权,所有其他人都是权利的义务人,也就是说,所有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义务。而相对权的涵义则是强调其义务主体的独特性,权利人只能要求特定的主体履行义务。
请求权属于相对权就意味着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独特的,而非广泛的,这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的广泛性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说,相对性就是非排他性。
那么非排他性,也就是相对性体现在具体的例子中就是所请求主体的独特性,比如,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甲乙约定,甲向丙履行某行为,但是,甲违约,丙却不能直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依照合同所存在的请求权只在甲乙之间存在,与丙无关,那么,这种情况下,只能由乙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换成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类型,比如所有权,例如,丙享有某物的所有权,但是乙却将该物转移占有给甲,这种情况下,丙可以直接要求甲返还其所有物。
最后提一下,排他性,或者说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差异并不是绝对的,随着学理的发展和实践的丰富,不断有突破这一差异的例子和规则产生,但是,并不是说两者之间的差异就因此不存在了,而是更加加深了对这种权利分类的认识。
92 # donxy1988 发表于 2019-3-20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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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donxy1988 发表于 2019-3-20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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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yqonline 发表于 2018-8-7 05:40
aikezi 2016-5-19 09:32
债权请求权,或者说请求权,加上债权二字是为了与物权请求权相区别,但是从权利分类...
89 # wu6621310 发表于 2018-3-26 20:52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合同的撤销需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单纯的通知不会产生消灭合同的效力。撤销权是形成权,但这种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必须以向法院起诉为行使标志,只对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是无效的。D错误。
88 # tiangyd 发表于 2017-11-16 18:57
Niga1928 2013-8-4 20:44
sheis_2007 2013年05月19日 21:31:02
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拒绝履行义务,它必须以承认请求权人的请求权为前提, 记住了!...
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通说认为不具有排他性,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87 # 54yangyan 发表于 2017-6-1 11:53
(一)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上述4类合同的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属于形成诉权。

(二)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三) 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86 # aikezi 发表于 2016-5-19 09:32
债权请求权,或者说请求权,加上债权二字是为了与物权请求权相区别,但是从权利分类的总体结构上说,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与绝对权相对应。从这个上级分类上更能发现请求权的特性。
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这个所谓的排他性是与绝对权的特性分不开的,绝对权是一种独占的权利,例如所有权,人格权,所有其他人都是权利的义务人,也就是说,所有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义务。而相对权的涵义则是强调其义务主体的独特性,权利人只能要求特定的主体履行义务。
请求权属于相对权就意味着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独特的,而非广泛的,这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的广泛性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说,相对性就是非排他性。
那么非排他性,也就是相对性体现在具体的例子中就是所请求主体的独特性,比如,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甲乙约定,甲向丙履行某行为,但是,甲违约,丙却不能直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依照合同所存在的请求权只在甲乙之间存在,与丙无关,那么,这种情况下,只能由乙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换成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类型,比如所有权,例如,丙享有某物的所有权,但是乙却将该物转移占有给甲,这种情况下,丙可以直接要求甲返还其所有物。
最后提一下,排他性,或者说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差异并不是绝对的,随着学理的发展和实践的丰富,不断有突破这一差异的例子和规则产生,但是,并不是说两者之间的差异就因此不存在了,而是更加加深了对这种权利分类的认识。
85 # 754128023 发表于 2016-4-29 10:21
但是老钟的书里这是形成权
84 # 754128023 发表于 2016-4-29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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