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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夫妇婚后买房,登记在丈夫名下。妻子荆女士起诉丈夫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据悉,该案是《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本市法院宣判的首例夫妻房产证加名案。荆女士称,她和李先生2006年8月登记结婚。2007年1月双方按揭买了一套总价40万元的二手经济适用房。买房时,只有丈夫有北京户口,按经适房买卖政策,办理房产过户时,就只写了丈夫的名。该房产首付款约17万元,丈夫父母出了一部分,她和丈夫出了一大部分。随后,他们夫妻俩一起办贷款,并以夫妻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至今。荆女士诉称,被告丈夫拒绝在房产证上加上原告自己的名字。所以,她起诉丈夫,要求确认房归双方共有。庭审时,被告李先生称,该房产的首付款全是自己父母支付的。事后,尽管以他们夫妻俩名义贷款,但贷款是他个人还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这是我父母对我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我的个人财产。”李先生的母亲出庭作证称,当时,她主动提出给儿子在京购房,并付款18万,是给儿子个人的赠与。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此房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首付款是男方母亲支付,且房在男方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该房应属李先生个人财产,荆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法院判决中同时指出,购房过程中所付的税款及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如果今后双方出现离婚情形,男方应给予女方补偿。《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另有约定除外。关于法院以《婚姻法解释(三)》为依据的判决,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法的指引作用
  • 法的评价作用
  • 法的预测作用
  • 法的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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