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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报道,近日最高法发布了首批共4个指导性案例,涉及刑事和民事领域。指导案例对审理裁决具有指导效力。本次指导案例效力使用了“应当参照”的措辞。最高法公布首批指导性案例,可以看作践行案例指导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这种将成文法与判例法有机融合的有益探索,无疑对推动中国司法日趋客观公正具有标志性意义。我国一直奉行成文法的司法制度,但由于司法者对法律涵义的认知不一,导致司法者对法律规定的解读参差不齐,法官在适用法律条款时表现出较大的伸缩性、随意性和自由裁量度。这既容易导致金钱案、人情案等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度和公信力。近年来,尽管我国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再完善的法典、再缜密的司法解释,与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现实生活相比,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立法者不可能预见或者穷尽未来社会应受到法律调整的各种情况,弥补法律漏洞和短腿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举例说明”。下列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下级法院对于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直接拿来引用
  • 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表现
  • 这说明,司法判例已经成为我国法的正式渊源
  • 指导性案例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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