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2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4183 题目内容及评论
24183#
[12年司考真题卷二第80题]: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 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 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 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本题有 1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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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清风雪 发表于 2018-9-7 16:37
A: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 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实施。
B: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是30天,经负责人批准,最长不超过60天。
14 # 932330491 发表于 2016-6-2 21:17
应以实务操作中为准,一般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对于查封扣押分的不是那么细,扣押的财务也是委托第三方来保管的,不然公安局扣押的东西多了,没地方放
13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10 16:44
A: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 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实施。
B: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是30天,经负责人批准,最长不超过60天。
1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0 11:28
《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1 # 天troy 发表于 2013-12-1 23:52
《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0 # xongdan 发表于 2013-8-23 14:03
《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这里只规定了查封,没说扣押啊。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么?
9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22 14:59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故B选项表述错误,

查封、扣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日期不得超过30日
8 # hbxlxupeng 发表于 2013-7-8 00:52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7 # zwp007 发表于 2013-6-25 10:46
季宏观点说c是错,理由是法条没规定,查封物必须由行政机关保管,不能委托他人保管。
6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6-21 15:55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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