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 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 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 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2.犯罪分子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认定为立功。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提供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只能算是应该交代的事实 刑侦做笔录的时候都会问所以有义务说的不能算是立功
亲属提供的也是义务 有义务检举揭发犯罪 不能算是犯罪嫌疑人的立功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剃毛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