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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0#
[12年司考真题卷二第16题]: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 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 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 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本题有 1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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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9 23:47
A: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重伤)。
B:只有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大力反扭”表明行为人明知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可能会导致他人重伤,仍然实施,最终致人重伤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C: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D:轻伤承诺有效,不构成犯罪。
16 # 孤雁南归 发表于 2015-8-3 11:43
B项没有问题,你所说的结果加重犯必须是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故意当然是数罪并罚
15 # dreamboy85 发表于 2015-7-30 16:46
B项,为何不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
犯前款罪(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大力反扭胳膊,不是应该属于非法拘禁本身的暴力吗,并没有看出明显使用了超出的更高暴力(因为大力吗?非法拘禁本身就是可以使用暴力的,不大力难道还小力么?),怎么断定就不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而是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了?
14 # sisasher 发表于 2015-3-13 22:13
黑社会成员也有自愿认罚
13 # 关于十夜 发表于 2014-7-30 12:00
呈祥 <span title="2014-7-25 00:30">5&nbsp;天前</span>
没问题,小手指算轻伤。。。大拇指算重伤。轻伤承诺有效(其余四根手指断2根算重伤)

这道题是出题人在考理论,我也不和你争议能不能同意,我就问你,最典型的,安乐死能同意吗?
12 # 呈祥 发表于 2014-7-25 00:30
没问题,小手指算轻伤。。。大拇指算重伤。轻伤承诺有效(其余四根手指断2根算重伤)
11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3-8-22 00:42
大疑问
10 # baa234578 发表于 2013-7-16 15:22
D项该黑社会成员可以不同意吗?(受胁迫的承诺无效)
若可以不同意,该成员仍同意,说明该成员是SB!
SB属于无限人,因此该SB的承诺无效!
9 # 王海燕 发表于 2013-7-2 18:10
D项无罪,承诺有效,并且是截取小手指,如果是大拇指 或者是生命承诺就无效了,就构成故意伤害了。跟黑社会根本就没有关系。
8 # feng8434193 发表于 2013-6-28 23:01
选D,或许因为伤的程度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的要求!是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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