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只有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大力反扭”表明行为人明知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可能会导致他人重伤,仍然实施,最终致人重伤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C: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D:轻伤承诺有效,不构成犯罪。
犯前款罪(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大力反扭胳膊,不是应该属于非法拘禁本身的暴力吗,并没有看出明显使用了超出的更高暴力(因为大力吗?非法拘禁本身就是可以使用暴力的,不大力难道还小力么?),怎么断定就不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而是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了?
没问题,小手指算轻伤。。。大拇指算重伤。轻伤承诺有效(其余四根手指断2根算重伤)
这道题是出题人在考理论,我也不和你争议能不能同意,我就问你,最典型的,安乐死能同意吗?
若可以不同意,该成员仍同意,说明该成员是SB!
SB属于无限人,因此该SB的承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