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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81#
[12年司考真题卷三第95题]: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95.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甲市A区法院
  • 甲市B区法院
  • 甲市中级法院
  • 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本题有 3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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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xinyuandizip 发表于 2017-8-30 13:20
ееУУееáAAB
32 # xinyuandizip 发表于 2017-8-30 13:19
ееУУееáAAB
31 # cjxhxl001188 发表于 2015-9-12 21:10
跟上一题的侵权行为有何不同??
30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4 20:26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标的物是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而还款时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出借人李强,即合同履行地是甲市B区。
29 # 香水柠檬75 发表于 2015-7-7 00:19
条款特别指出: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此案中涉及的是借款合同,而双方只是约定了还款日期,并未另行约定还款地,故应该是贷款方李强所在地甲市B区法院管辖。
28 # 张峰爱黄阳 发表于 2015-6-29 10:32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7 # yuemiao2002 发表于 2014-9-2 16:35
baa234578 2013-7-22 11:32
这道题答案若是A。
出题人又好说:题中并未明确指出合同履行地,考生应注意审题,不...
这个要顶,这种傻逼题,纯粹坑人
26 # xf丶hkr 发表于 2014-8-30 10:15
几个特殊的履行地规定 未约定的情况下 借钱的贷款方 租赁的约定使用地 加工承揽的 加工地
2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4 13:06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4 # 畜牧专业 发表于 2014-7-28 06:32
原告就被告还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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