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 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 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 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也是,是不是股东还是得看公司登记簿的,要不然还要这东西干嘛。
既然是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当然是因为无权处分才适用
有权处分的话根本谈不上善意取得
B项合同有效,民法理论认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而且有司法解释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