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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85#
[12年司考真题卷三第91题]: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第86-91题。91.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 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 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 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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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4 20:12
C: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是有效的。受让人能否取得,就看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了。如果方某是恶意的,那绝无善意取得的可能性,但可以经大王的追认或小王取得处分权来补正,使方某能继受取得所有权。
1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10-31 10:45
由于王某对挖掘机取得占有系指示交付方式,尽管并未现实占有,王某已经享有所有权,小王尚未取得现实占有并非不能出卖的原因,A错误不选。《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王某死亡后,其挖掘机转归其继承人大王和小王所有,在分割之前构成共同共有。《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B正确应选。《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小王未经大王同意出卖挖掘机构成无权处分,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C正确应选。 小王仅仅是遗嘱的执行人和共有人之一,对于共同共有遗产的处分不能擅自进行,D错误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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