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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58#
[12年司考真题卷三第18题]: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 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 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 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本题有 13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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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fujiwara 发表于 2018-9-8 06:15
A选项,权利人才是让与人吧,甲公司不是被许可人、受让人么?这个选项的点不是在于 独占实施许可的受让人甲公司能不能再许可么?
解释说的“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是指权利人不能再许可其他人,跟甲公司能不能再许可有关系么?
12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21 18:01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本案甲公司无权许可乙公司实施专利技术,A选项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专利权法》第53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B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权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其他相关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等。 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C构成侵权行为。根据第69条第5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行为,D正确。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11 # 张峰爱黄阳 发表于 2015-8-17 06:17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本案甲公司无权许可乙公司实施专利技术,A选项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专利权法》第53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B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权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其他相关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等。 |学\法/网| 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C构成侵权行为。根据第69条第5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行为,D正确。
10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2 23:16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9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2 23:10
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其他相关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等。
8 # kenwin 发表于 2014-4-11 12:22
如果善意侵权获得巨大收益呢?
7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10-15 23:00
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其他相关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等。 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C构成侵权行为。根据第69条第5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行为。
6 # 壹宿 发表于 2013-9-10 15:10
善意侵权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
5 # moritzlaw 发表于 2013-9-6 00:11
C构成善意侵权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4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3-8-24 14:55
自然可以
关于十夜 2013年08月13日 20:49:14
如果不是子公司 是分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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