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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62#
[12年司考真题卷三第14题]: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 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 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 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本题有 18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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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21 16:09
学说认为清偿提存的场合,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成立保管合同,甲机构工作人员因过失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机构应当构成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A、B正确。
提存后标的物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但乙另行履行了提存之债之后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又全部转移回乙,故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故C正确。
17 # nxmjy 发表于 2016-9-16 10:09
现实社会中有这么傻的债务人吗?法是规范现实社会行为的,虚构一个不可能存在的事实让考生分析,这样的出题人还配出题吗?
16 # 340299774 发表于 2016-8-23 18:30
乙与丙的债权债务关系早在乙办理提存之后就已经消灭了,消灭了的法律关系不会复活的。。。。。
vivsimplepure 2015-9-9 18:32
乙向债权人丙履行完债务后,乙、丙之间的债权归于消灭,丙不再是提存标的物的债权人...
15 # 340299774 发表于 2016-8-23 18:29
这真是一题奇葩啊,提存就能使得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了,是消灭,乙在办理完提存的那一刻,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之后乙又向丙履行,那是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乙有权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而提存之物是乙向甲履行之物,是丙的财产,难道丙还不能主张赔偿么,反而是一个无关的第三人能获得赔偿?真是醉了啊,,,,,
14 # z6153931 发表于 2016-8-4 01:06
答案都特么错了,还解析个屁,我都发现好几个答案给错的了
13 # vivsimplepure 发表于 2015-9-9 18:32
乙向债权人丙履行完债务后,乙、丙之间的债权归于消灭,丙不再是提存标的物的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甲机构返还提存物,此时,仅剩下乙与甲之间的法律关系,乙有权取回。
12 # wjj4014 发表于 2013-12-5 18:01
提存为了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乙向提存机构提存后,与丙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乙向丙的清偿属非债清偿,丙不当得利
11 # 251160072 发表于 2013-8-28 09:23
提存后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债因履行而消灭,乙有权向提存机关取回提存物品,丙对提存物品无所有权,现提存物品因提存机关之过错毁损灭失,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10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22 16:25
因乙在提存后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债因履行而消灭,乙有权向提存机关取回提存物品,丙对提存物品无所有权,现提存物品因提存机关之过错毁损灭失,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9 # 郁郁紫 发表于 2013-7-22 17:49
张能宝书中解释说,因为乙另行还了提存之债,那么乙和丙之间不存在债务,债务消灭。仍对提存机构之物享有所有权。[quote]郁郁紫 2013年07月22日 17:43:36
赞同,提存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那么之后另行还款便构成...quote]shan441059395 2013年07月19日 18:24:38
D中乙已经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丙若再主张对提存之物的权利,应当构成不当得利,个人意...[/quote][/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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