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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00#
张祥与李军住所地均为甲地。2002年3月,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但4月李军因工作关系将户籍从甲地迁出,准备落户于公司所在地乙地。紧接着,李军被公司派往丙地工作,2002年12月又被派到丁地。到2003年5月,合同尚没有履行,张祥欲起诉李军,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 甲地法院
  • 乙地法院
  • 丙地法院
  • 丁地法院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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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9-6 20:28
《民诉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 # law、holy 发表于 2016-2-23 21:36
A就算户籍迁出,D也不符合一年
4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17 23:08
《民诉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李军户籍迁出一年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因其在丙地工作未满一年),所以由其居住地丁地法院管辖。
3 # huojiafu 发表于 2013-8-4 20:21
A
2 # dj349663040 发表于 2013-7-28 17:40
D是对的,解析很合理
孤独剑客王 2013年07月14日 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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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孤独剑客王 发表于 2013-7-14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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