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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05#
下列关于保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保全措施应解除
  • 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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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9-6 20:03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17 22:40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A选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B选项情形下期间为30日,所以B选项说法不正确,C选项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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