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民诉综合 » 新民诉仲裁 » #24618 题目内容及评论
24618#
下列哪些情形不必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
  • 某浴池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是甲,后甲另办了一个公司,于是将该浴池转让给其弟弟乙经营,但未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现一顾客在该浴池洗澡时被烫伤,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 甲向乙借款25万元,丙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现甲逾期不偿还借款,乙对甲、丙一并提起诉讼
  •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不久,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现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甲有三子一女,去世后留下房产和存款若干,现大儿子认为遗产分割不公平,以小儿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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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26 22:26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A选项甲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而乙是实际经营者,因而是一个必要共同诉讼,不应当选。《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B选项中,债权人乙向债务人甲和保证人丙一并提起诉讼,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将甲和丙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所以B选项不必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所以应当选。《民诉意见》第50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甲公司分立为丙和丁公司,并因分立前与乙公司的购销合同发生纠纷,所以,应将分立后的丙和丁公司作为共同被告,C选项是一个必要共同诉讼,不应当选。《民诉意见》第54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D选项中,大儿子作为部分继承人起诉小儿子,本题没有表明甲的其他子女是否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这种情形不一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所以,D选项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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