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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1#
位于甲市A区的麦氏商贸公司因与乙市俊尚食品公司和丙市快捷运输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欲以后两者为被告提起诉讼,现已查明:俊尚食品公司的注册地在乙市A区,但其主要营业地在乙市B区;快捷运输公司的注册地在丙市A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丙市C区,则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可以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 甲市A区
  • 乙市A区
  • 乙市B区
  • 丙市C区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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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26 22:13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以,本案应以两被告的住所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于法人的住所地考生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以其注册地来确定其住所地,而是应当根据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来确定。|学\法\网|本案中乙市B区为俊尚食品公司主要营业地,丙市C区为快捷运输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这两个地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1 # huojiafu 发表于 2013-8-4 19:08
本案是合同纠纷(34条规定),属于协议管辖,其中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都有管辖权。所以答案应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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