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以,本案应以两被告的住所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于法人的住所地考生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以其注册地来确定其住所地,而是应当根据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来确定。|学\法\网|本案中乙市B区为俊尚食品公司主要营业地,丙市C区为快捷运输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这两个地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