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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40#
张青是甲市A区人,于1997年与甲市B区人赵君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居住在甲市C区。2002年3月,张青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甲市D区服刑。2004年6月赵君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二人没有子女。一审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张青收到离婚判决书后,因对财产分配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并提出赵君占有一套属于她的名贵玉器,该玉器是张青祖父指名赠与他的,要求赵君归还。甲市中院经审查受理了张青的上诉请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是:
  • 甲市A区人民法院
  • 甲市B区人民法院
  • 甲市C区人民法院
  • 甲市D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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